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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公共基础知识:《未成年人保》知识点汇总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23-10-15 15:21:05 人气:
导读: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当中,法律新法的考察已经成为考试的趋势,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当中,法律新法的考察已经成为考试的趋势,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现在中公教育就该法律部分的相应知识点进行汇总,以飨考生。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六大,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司法。新的修订依然把家庭放在首位,新增两大,即网络和司法。

  《未成年人保》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该条款强调了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行为有强制报告义务,如果不报告则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一)曾实施性侵害、、遗弃、拐卖、等违法犯为;(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该法条的明确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小未成年人因为“身边人”而受到的侵害,我们在备考中要尤其注意以上四种情形,应当加以熟记。

  《未成年人保》第一百三十条:“学生,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相关阅读内容,登录广东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一方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造成另一方人身、财产损失或者损害的行为。”对于学生的理解我们要把握三个方面:(1)主体上为发生在学生之间,非对学生或教师对学生;(2)主观上表现为一方故意,排除一方或意外事件等;(3)造成实质性的后果,该后果可以是、财产或身体上任何一方面的损害。

  以上是我们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部分汇总,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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